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、并于2007年4月5日经温家宝总理签署颁布、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明确规定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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